异常凭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

1. 法不溯及既往问题 :
对于已经申报抵扣的凭证,如果在抵扣时符合当时的规定,那么在没有被证实不符合规定之前,该抵扣是有效的。将这类凭证重新归类为“异常凭证”并作出处理,实际上是对原有凭证认定政策的更改,这违反了“法不溯及既往”的原则。
2. 法的预判力问题 :
税款缴纳是纳税人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,异常变动可能会给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困扰。对于已经核实符合抵扣规定的纳税人,如果在核实期间需要临时缴纳预算外的大额税款,这将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,并可能导致纳税人失去对交易稳定和税收安排的信心。
3. 合理性问题 :
对于那些无过错且已依法纳税的取得方,如果因为开具方的原因而需要重复纳税,这种情况的合理性在哪里?
税务机关核实的时间可能从两天到六十日不等,这导致纳税人的税款被占用,而这种占用是由税务机关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决定的,其合理性又在哪里?
如果经过核实可以继续抵扣,那么在核实期间缴纳的税款资金占用损失应由谁承担?或者,如果追缴欠税的措施给纳税人造成了影响,这个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承担?
异常凭证的范围可能涉及涉嫌偷税、虚开等违法犯罪行为,税务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核实,无论纳税人是否申请。
以上问题反映了异常凭证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和争议,这些问题需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思考和解决,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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